就學優待減免說明
一、申請資格:就讀國內私立大專校院於修業年限內具有學籍之本國籍學生,且具下列身分者。
優待身分別 |
應檢驗證件 |
備註 |
1.卹內軍公教遺族 |
1.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或核定函影本一式二份。 軍人遺族應繳交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 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年撫卹金證書或核定函。 2.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表一式二份(生輔組網頁自行下載) 。 |
1.證件內需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 2.卹內軍公教遺族分: 因作戰或因公死亡(全公費) 因病或意外死亡(半公費) 3.持榮民傷殘撫卹令及撫慰金證書者不得減免。 |
2.卹滿軍公教遺族 |
||
3.現役軍人子女 |
1.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或在營服役證明。 2.含詳細記事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應列計人口)。 |
|
4.身心障礙學生 |
1.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鑑輔會證明文件。 2.含詳細記事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應列計人口)。 |
1.家庭應列計人口所得總額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整(註1) 。 2.申請身心障礙學生減免之延修生,須加附歷年成績單、當學期選課清單影本。 3.繼父母為身心障礙人士,與學生應具收養關係,始為法律上之父(母)子(女)。 |
5.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1.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含詳細記事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應列計人口)。 |
|
6.特殊境遇家庭(孫)子女 |
1.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 2.含詳細記事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應列計人口)。 |
證件內需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 |
7.原住民 |
含詳細記事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戶籍謄本需有「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之戳記,並請註明所屬族籍。 |
8.低收入戶學生 |
當年度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
免附證明,依衛福部系統查驗結果辦理。 |
9.中低收入戶學生 |
※註1-應列計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父母親離婚時,學生已成年。還是要與父母親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本人之所得總額。
<補充說明>
1.「教育部各類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行政院減免學雜費(17,500)」、「其他政府部會就學補助」、「弱勢學生助學金」均為政府補助款,僅能擇一申請。
2.同一教育階段、同一年級及同學期重複就讀(如:重讀、降轉生、復學生),已申領過就學優待減免者,不得再重複申請。(包含轉學前原就讀學校年級、學期,五專4、5年級比照大學1、2年級)。
3.研究所在職專班不得申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之就學優待減免,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身心障礙學生類別之延修生得申請就學優待減免,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流程:
(一)線上申請:
「e校園服務網」,輸入帳號密碼後,登入系統→各類系統功能→學務→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詳閱注意事項→點選下一步→ 填寫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送出→列印申請表
(二)繳交資料:申請表及應檢附證明文件送生活輔導組(文興樓三樓)。
(三)申請時間:
對象別 |
第一學期 |
第二學期 |
舊生 |
5月中 |
12月初 |
新生 |
7月底~9月開學期間 |
|
復學生 |
復學申請當周 |
|
轉學生 |
就學報到時 |
※上述時間僅供參考,當學期減免申請時間以當學年度學校行事曆為主,敬請自行留意。
<補充說明>
1.符合就學優待減免資格且需辦理就學貸款者,請先完成減免申請且確認繳費單已扣除減免金額後,方可辦理,避免因金額超貸,而需再次至台銀修改金額。
2.卹內軍公教遺族、卹滿軍公教遺族、原住民,此三類學生,於第一次申辦時需繳交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辦下一學期減免時,僅需完成線上系統申請,無需繳交申請表及證明文件。惟若因減免資格中斷或變更者(如:休學),再次就學時需重新線上申請並繳交證明文件。
3.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此二類學生,於每學期申請減免時,僅需完成線上系統申請,不需繳交申請表及證明文件。
4.學生申請時應繳證件之影本需清晰、易辨識,證件需在效期之內。
三、各身分類別減免標準:
身分類別 |
減免標準 |
|
卹內軍公教遺族 |
全公費 |
學雜費+制服費(研究生除外)+書籍費+生活費 |
半公費 |
(學雜費+制服費(研究生除外)+書籍費+生活費)×0.5 |
|
卹滿軍公教遺族 |
依教育部規定 |
|
現役軍人子女 |
學費×0.3 |
|
身心障礙學生 及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輕度 |
學雜費×0.4 |
中度 |
學雜費×0.7 |
|
(極)重度 |
學雜費+團體保險費 |
|
原住民 |
依教育部規定+團體保險費 |
|
特殊境遇家庭(孫)子女 |
學雜費×0.6 |
|
低收入戶學生 |
學雜費+團體保險費 |
|
中低收入戶學生 |
學雜費×0.6 |
<補充說明>
1.學生團體保險費(上學期減免106元、下學期減免107元)。
2.卹內軍公教遺族:
*書籍費、制服費及生活費依據教育部公佈標準發給。
*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減免學費不包含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而增加之費用。
*研究生不發給制服費。
*應屆畢業生第2學期需扣掉1個月之生活費(2月-6月);新生則自申請經核准之該學期註冊月份起計(9月-翌年1月),以5個月計算。
3.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前項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4.原住民學生(進修學制)減免金額:學分學雜費總額*0.9,但減免金額不得超過學雜費減免合計數。原住民學生除本系外另修讀輔系、雙主修或教育學程學分者,依實際徵收之學分費乘以70%核計減免金額。但每人就讀本系、修讀輔系、雙主修或教育學程學分之減免金額總額不得超過教育部規定之學雜費減免可減免總額。
5.在職專班之減免金額以學分學雜費計算標準另計,但不得高於【大學部相同學院學生學雜費減免數額】之標準,若學分學雜費低於標準時,則依實際應繳學雜費總額計算減免額度。
#如有就學優待減免相關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詢生輔組承辦人,電話:04-26328001轉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