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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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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說明

「行政院減免學雜費」申請說明

  • 符合資格:

本國籍,就讀國內私立大專校院具有學籍法定修業年限內之學士班(含學士後學系)及副學士班(含二專、五專後兩年)學生。

  • 排除對象:

1.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就學減免或其他政府各部會(: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有關就學費用減免者。【與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僅能擇一】

2.轉學(系)、休學、退學學生,重讀、復學或再入學所就讀之同一教育階段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 申請方式:

不需申請,若未申請「就學優待減免」或「政府其他部會就學補助」,學校會直接於上、下學期的學雜費繳費單先行扣減1.75萬元,所以繳費單的應繳金額是扣除後的金額,即可自行繳費或辦理就學貸款。

步驟登入「e-校園服務網學雜費繳費單查詢及列印輸入學號和出生年月日」,勾選「申請(使用)行政院學雜費減免(17,500)」。

  • 減免金額:

1.日間學制:每學年減免學雜費35,000(一學期減免學雜費17,500)

2.進修學制:每學分之學分費減免50%,每學年最高減免35,000(一學期最高減免17,500)。進修學制採學雜費收費者,與日間學制相同。

  • 注意事項:

1.「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就學優待減免」(1)、「政府其他部會就學補助」(2),均為政府補助,僅能擇一補助。

2.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者,可與「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同時補助。

3.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請領,學生重讀相同學期、年級或轉學生在曾就讀之大專校院已申領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補助、就學優待減免或政府其他部會就學補助者,重讀或轉學至本校就讀相同學期、年級時(五專之四、五年級等同於大學一、二年級),不得重複減免。

4.政府補助不可重複請領,如校外單位補助低於17,500元,建議取消校外補助申請(農業部獎勵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勵金除外),以免重複請領需退回款項。

5.原欲申請「政府其他部會就學補助」,並已於繳費單系統選擇「放棄申請(使用)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如因補助身分資格不符,而需恢復「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補助,請親洽或電洽生輔組辦理程序。(列印繳費單時,請謹慎選擇)

1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原住民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2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補助(ROTC)等。

#如有相關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詢生輔組承辦人,電話:04-26328001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