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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組】113-2學期「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說明

113-2學期「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說明

一、資格:本國籍,就讀國內私立大專校院具有學籍法定修業年限內之學士班(含學士後學系)及副學士班(含二專、五專後兩年)學生。

二、排除對象:

1.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就學減免或其他政府各部會(: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有關就學費用減免者。【與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僅能擇一】

2.轉學(系)、休學、退學學生,重讀、復學或再入學所就讀之同一教育階段已減免者

三、申請方式:不需申請,於學雜費繳費單「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欄位直接扣減。

四、減免金額:

1.日間學制:每學年減免學雜費35,000萬元(一學期減免學雜費17,500)

2.進修學制:每學分之學分費減免50%,每學年最高減免35,000(一學期最高減免17,500)

五、繳費方式:

1.申請行政院學雜費減免

至「學雜費繳費單查詢及列印"進入下列書面"請與家長確認任職單位是否請領政府教育補助"點選「皆不具備以上身分」"即可列印行政院減免學雜費17,500元補助之繳費單。

2.放棄行政院學雜費減免

至「學雜費繳費單查詢及列印"進入下列書面"請與家長確認任職單位是否請領政府教育補助"點選「任職單位」"即可列印放棄行政院減免學雜費之繳費單。【請留意繳費單內之行政院減免學雜費金額為「0」】

113-1學期申請「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而放棄行政院學雜費減免之學生,113-2學期學雜費繳費單已預設為放棄行政院學雜費17,500元之補助,如因補助身分資格不符合需恢復行政院學雜費補助,請親洽或電洽生輔組更正資格。

六、注意事項

1.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就學優待減免及政府其他部會補助,僅能擇一補助。除弱勢學生助學金為加碼減免外,其餘項目不可以重複請領。

2.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請領,學生重讀相同年級、轉學生在曾就讀之大專校院已申領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補助者,重讀或轉學至本校就讀相同年級時(五專之四、五年級等同於大學一、二年級)不得重複申領行政院減免學雜費

3.政府補助不可重複請領,如校外單位補助低於17,500元,建議取消校外補助申請(農業部獎勵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勵金除外),以免重複請領會被追回款項。

4.於繳費單系統申請放棄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後,如因補助身分資格不符合需修正恢復補助,需親洽或電洽生輔組更正資格,請謹慎選擇。

5.進修學制學生學雜費減免金額為減免學分費百分之五十,每人每學期至多減免學雜費17,500 元,進修學制採學雜費收費者,與日間學制相同。

七、承辦單位:生活輔導組林小姐,分機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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