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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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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1學期申貸條件說明

113學年度第一學期就學貸款申請說明

()申請時間:

每學期皆須重新辦理申請繳件(申請一次無法抵四年)。(本學期申請時間:113年8月1日至8月29日止)

()申請就學貸款之資格及條件:

 

() 申請就學貸款步驟:


 
 備註:

  1. 就貸金額不可超過最高可貸金額,繳費單最高可貸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學費+雜費+宿舍費(學生宿舍依實際住宿費,校外住宿15,500元計算),<需檢附完整租屋契約電子檔(需有租屋地址、房東資訊、本人姓名、租屋期限至少至本學期末。租屋處非台中市務必註明原因並繳交相關佐證。>+書籍費(3,000元)+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
  2. 凡享有各項就學優待減免之學生,其最高可貸金額必須自行先扣除已補助或減免的金額(減免金額請參閱新生手冊或上學務處生輔組網頁),以免因為超貸而必須再到臺銀修改金額。如就貸對保後才遞補到學校宿舍者,請主動攜自己保存之第二、三聯去臺銀修改就貸金額,以免因超貸而影響到就學貸款。
  3.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可依最高可貸金額外加貸生活費(低收入戶可貸4萬元;中低收入戶子女可貸2萬元),銀行對保時要備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學校繳件時要檢附貸生活費同意書
  4. 辦理就學貸款者:
    (1)學生貸款金額小於繳費單金額者
    A.請至自動櫃員機(ATM):選擇「繳費」à轉入行庫代號007à轉入帳號「存戶編號」【學雜費繳費單存戶編號(轉入帳號)16位】à輸入「未貸款金額」à確認轉入帳號及金額無誤後「確認」à完成轉帳。
    B.或開學一週內至出納組繳交。
    (2)貸書籍費或校外住宿費者,請留意出納組公告退費時間(路徑:校首頁-校園行事曆)。

 

📢溫馨小提醒:

1.請務必在113年8月29日前,將撥款通知書/申請書第二聯、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郵局存摺,登入學校e校園服務網➝各類系統功能➝學務➝就學貸款申請(上傳第二聯),逾期未交者,視同未完成註冊手續,將依本校學則第29條規定予以限期辦理休學。

2.就貸相關問題,請於上班時間(8/5起周一至周五9:00-16:00)洽詢生輔組承辦,電話:04-26328001轉11212。

3.就學貸款並不是政府給予學生之贈與款項,亦非福利補助,而只是一種優惠貸款,要注意維護信用以免影響日後在國內、國外之就業或就學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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