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8日函文,「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1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以臺教高通字第1122202693A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修正總說明:
現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訂定,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九日修正發布全文十二條。
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