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 3 條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若未能取得相關戶籍資料者,敬請自行下本切結書連同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表及證明文件一併繳交。